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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发布时间:2024-03-31 22:13:39

  1. 内蒙古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待遇
  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的厅属单位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内蒙古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待遇

内蒙古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待遇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描叙内蒙古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周末双休,购买五险一金额度很高,年底奖金丰厚,上班工作时间短,可以不按照规定时间出勤,工作完成即可按时下班。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的厅属单位

农牧业厅信息中心 草原监督管理局

土壤肥料工作站 渔业船舶检验站

植保植检站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动物卫生监督所 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种子管理站 农垦科技培训中心

经济作物工作站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草原工作站 农牧场科学技术推广站

农业技术推广站 水产技术推广站

农牧业机械监理站 农牧业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药械物资供应站

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兽药监察所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家畜改良工作站

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农牧业产业化培训中心

畜牧业技术培训中心 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指导中心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

“鼓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参照国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和节能报告的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指定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删去第四十九条。四、《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五、《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

“(三)向保护区水体倾倒排放固体、液体废弃物;

“(四)在保护区水体清洗车辆、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五)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

“(七)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八)开采地下水资源,经依法批准的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除外;

“(九)破坏湖岸和河岸的芦苇、柳条、锦鸡儿等护岸固沙植被;

“(十)挖沟筑坝,排放湿地水资源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内水域中的船舶,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从事旅游经营等船舶的活动范围书面告知保护区管理机构,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六、《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飞机增雨作业区域和地面增雨、防雹布点的审核、报批及作业资格审查,管理和调配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专用物资,监督作业安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进行作业效果的分析、验证。在遇到冰雹灾害时,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军事、民航部门,配合做好防雹减灾工作。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许可的单位,可以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进行检测。

“防雷、防静电的安全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御雷电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大中型工程、大型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农牧业生产、生态建设等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其中,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强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在诉讼、保险等的技术鉴定中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全区气象台站网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的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调整、修改的,按原制定程序报批。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探测环境、业务质量和气象计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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